文艺观察|用著作权法律为新时代文艺发展护航

发布日期:2021-09-14 浏览次数:0

用著作权法律为新时代文艺发展护航


文新达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文艺事业不断呈现新气象新面貌,主旋律更加响亮,正能量更加强劲,为人民提供了丰富的精神食粮,向世界展示了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但同时也要看到,文艺创作中抄袭剽窃多发、网络“搬运”频现、创新动力不足、精品佳作难出等不良现象依然存在。这已经成为制约文艺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也让文艺工作者的著作权保护越发受到关注。实践证明,文艺著作权保护事关文艺创新活力、文艺行业凝聚力和文艺事业发展动力。
2020年11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是基于我国国情和现实需求对著作权法的一次重要调整,回应了现实呼声和需求,彰显了党和国家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进一步夯实了文艺著作权的法治基础。大力开展著作权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引导包括文艺界在内的各行各业广泛树立文艺创造价值的观念。文艺创作是一种创造性劳动,在创造物质价值的同时创造精神价值。要着力提高广大文艺工作者的著作权意识,鼓励创新创造,强化自我约束,杜绝抄袭剽窃,提升原创能力,不断创造文艺精品。注重对自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遇到侵权行为敢于积极主动开展维权工作。同时,提高社会民众著作权意识,逐步转变“免费使用”文艺作品的习惯,形成“付费”享受文艺精品的理念,为文艺著作权保护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加强文艺著作权保护,应着力构建行业、行政、司法相衔接的协调工作机制。每个文艺门类都有本门类艺术的运行规则。当前广受关注的维权难、维权贵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不同层面运行规则之间对接不顺畅、衔接不精准有关。着眼于解决这一难题,应注重把不同层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放在不同范围内解决。文艺工作者之间也都相互熟识,对于一般的著作权纠纷,可以在本行业内进行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在行业规范内解决不了的著作权纠纷事件,可以通过著作权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进行调解,这样既避免了长期的诉讼周期,又能稳妥解决问题;对于行业协调和行政调解都解决不了的著作权纠纷,应当申请走司法程序,著作权人要做好留证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维权实效,同时司法系统要提高司法实务能力,努力做到公平公正,降低维权成本,让侵权者受到相应的惩罚,确保侵权补偿能够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
加强文艺著作权保护,应探索建立统一的文艺工作者维权联盟。从文艺界维权工作现状来看,已经成立了音著协、音集协、摄著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艺术门类,相关领域文艺家能够联合起来进行维权,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成效显著。同时也要看到,还有不少艺术门类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件尚不成熟,探索建立文艺工作者联盟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在各种传播媒体和音视频平台面前,单个文艺工作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维权手段和途径。建立统一的文艺工作者维权联盟,能够把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力量凝聚在一起,提高文艺工作者维权意愿,凝聚维权共识,形成维权合力,传递出更加响亮的声音,有效维护广大文艺工作者的著作权益。
文艺著作权保护是文艺创作的重要保障,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重要基础。当前,我们已经踏上了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征程,必须大力推进文艺著作权保护工作,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生产创作出无愧于我们这个伟大民族、伟大时代的优秀作品。

(转自:中国艺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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