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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2023年2月修订版)


中国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

(2023年2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修订本细则。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愿意遵守中国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守则,并符合入会条件的,可申请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


第二章  申报人业绩条件


申报人的业绩条件采用积分制。积分9分以上(含9分),即达到申报入会的业绩条件。具体积分规定为:


第一条  美术创作类积分标准


(一)独立创作的作品参加与入会相关的展览,并具备申请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的积分条件,该作品计分原则以中国美术家协会官网发布为准。(本次细则发布之前的展览,入选作者仍按原积分原则)。


(二)合作作品参加与入会相关的展览,并具备申请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的积分条件,该作品计1分的,署名第一作者计1分,第二作者(含)之后不计分。作品计2分的,署名第一作者计1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作者(含)之后不计分。作品计3分的,署名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作者(含)之后不计分。


(三)作者在同一种类、同一展览中有多件作品达到展览规定的积分条件,只作一次计算;同一作品多次参加展览并达到展览规定的积分条件,只作一次计算;构图高度雷同作品(以作品局部为另一幅作品的,按雷同作品计),参加不同展览、相同或不同种类的,只作一次计算,不得重复积分。


(四)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金奖计9分;多人合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金奖,署名第一作者计5分,第二至第四作者共计4分,第五位(含)以后的作者不计分。


(五)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银奖计6分。多人合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银奖,署名第一作者计3分,第二至第四作者共计3分,第五位(含)以后的作者不计分。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铜奖计5分。多人合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铜奖,署名第一作者计3分,第二至第三作者共计2分,第四位(含)以后的作者不计分。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计3分。多人合作的作品入选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署名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作者(含)之后不计分。


(六)单独创作的作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大展览中获最高奖(此类展览需提前报中国美术家协会备案)。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建党、国庆重大综合性展览中获最高奖项计1分,合作作品不计分。此项积分只能计一次,不得累积。


(七)壁画、城市雕塑作品在省、市以上重要场所装置,并在美术界产生良好影响,根据作品情况计1—3分,此项积分只能计一次,不得累积。


(八)从事电影美术、舞台美术及工业美术等方面工作15年(含)以上计3分;独立完成的电影美术、舞台美术作品获得国家级重大奖项计3分;合作完成的电影美术、舞台美术作品获得国家级重大奖项,署名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位(含)以后的作者不计分。申报人必须至少有一项积分项为个人单独作品。申报人需为该专业全国性协会或学会的全国会员,作品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并由该协会或学会出具推荐信。此项艺术成就单独积分,不与其它申报类别累积。


(九)在全国重点文物单位从事美术文物修复、壁画临摹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工作时间15年(含)以上计3分;在全国范围内做出重要贡献、学术成就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根据其成就和影响计1-5分。以上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成就证明。


(十)从事装置、影像、行为以及其他当代艺术形式创作的人员,参加国际、国内知名艺术展的作品计1-3分。由中国美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酌情量分并出具鉴定意见。


(十一)从事连环画、动漫、陶瓷、插图装帧、平面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建筑艺术、实验艺术、工艺美术、美术作品保存修复等,根据其艺术成就及社会影响,由中国美术家协会相关艺委会酌情量分并出具鉴定意见。


(十二)参加本协会主办的研培工程(计划)的青年美术家骨干,综合考量特别优秀的,经专家评审、主席团推荐、分党组研究同意,可直接申请成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其他参培的非本协会会员的青年美术家骨干,经评定,取得申请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的积分条件,计6分。


第二条  理论研究类积分标准


(一)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验收结项,具有一定成果的,课题负责人具有入会一次资格,计3分;项目为合作者,第一负责人计2分,第二负责人计1分,第三负责人(含)以后不计分。个人专著获得中国美术奖·理论评论奖得分参照中国美术奖·创作奖。个人论文入选本协会主办的高峰论坛,具备申请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的积分条件,计3分或1分;合作论文,计3分的,署名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作者(含)以后不计分;计1分的,合作论文,署名第一作者计1分,第二作者(含)以后不计分。在艺术类核心期刊(南大、北大)发表有关美术领域的个人论文(3500字以上)计3分;合作论文,署名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作者(含)以后不计分。


(二)普通期刊发表论文计1分,合作论文不计分。


(三)单独或合作出版美术理论学术专著、译著,根据作品情况,由中国美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量分,计1—3分。


(四)单独编著美术理论著作计1分,合作署名第一作者计1分,第二作者(含)以后不计分。


(五)教材、技法讲座、散文集、随笔文集、诗词集、画册、人物传记、作品介绍等专著不计分。


(六)专业职称和学历学位作为积分依据的,获得专业职称、学历学位之前(不包括同月)的学术成果不积分,以专业职称证书或者相关文件颁布时间为准。


(七)申请人必须有本协会主办的高峰论坛、国家社科或南大、北大核心期刊的基础分值,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以上职称基础分值。


(八)在工作人员无法准确量分的情况下,由中国美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酌情量分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三条  新闻出版类积分标准


(一)新闻出版类申请入会必须要有与新闻出版相关的副高以上职称的基础分值;申报时必须在职在编在岗。


(二)持续在全国重点美术出版社从事美术编辑工作15年(含)以上计3分;持续在全国重点新闻媒体从事美术类专职记者、编辑持续工作15年(含)以上计3分。


(三)在国家级重要美术媒体或者美术类出版单位担任负责人正职3年(含)以上计2分。此项积分不与工作15年以上重复积分。


(四)个人所编书籍获中国政府出版奖计3分;署名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位(含)以后的作者不计分。个人所编书籍获得重大国家级奖项计1-3分。个人所编书籍在全国美术界有重大影响,对推动美术创作、发展美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计1-3分。个人所采编的美术新闻获得国家级新闻奖计1-3分。


(五)个人在国家级美术类重要媒体上发表理论、评论类文章(3000字以上)或者重要新闻报道,每篇计1分(合作不计分)。申报人必须有此项基础分值,且此项最低积3分方可申报。


(六)其他与新闻出版相关的国家级艺术成就1-3分。


(七)获得专业职称之前的学术成果不积分,以专业职称证书或者相关文件颁布时间为准。


第四条  专业教育类积分标准


(一)专业教育类(含少儿美术教育)申请入会必须要有与美术教育相关的副高以上职称的基础分值。


(二)在全国重点美术专业院校教学15年(含)以上计3分,在全国重点美术专业院校主持工作5年(含)以上计3分,此项分值不可累积;在全国重点综合大学的美术学院(系)教学15年(含)以上计2分,在全国重点综合大学的美术学院(系)主持工作5年(含)以上计2分,此项分值不可累积;在其他综合大学的美术学院(系)或者在高中、高职从事美术教学20年(含)以上计2分。


(三)持续从事中小学美术教育工作20年以上计 2分。


(四)被评为省部级以上教育先进工作者或优秀专家计2分。其他重要的国家级教学荣誉计1-3分。


(五)独著、主编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美术教材、专著,个人独著每本计1分,合作署名第一作者计1分,第二作者(含)以后不计分;个人画册、技法书不计分值。


(六)个人承担国家级重点美术教学项目计1-3分;其他重要国家级教学成果1-3分。


(七)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美术教育相关论文(3000字以上),在有统一刊号的全国性专业刊物上发表计1分。论文需为独立撰写,合作论文不计分。


(八)获得专业职称之前的学术成果不积分,以专业职称证书或者相关文件颁布时间为准。


(九)从事少儿美术教育申请入会需由中国美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综合衡量申报人取得的艺术成就,出具鉴定意见。


第五条  组织管理类积分标准


(一)在国家级博物馆、艺术研究部门及其它美术研究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含)以上计3分;在中国美术家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美术家协会持续从事组织工作15年以上(含)计3分。


(二)任省级美术家协会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3年以上(含)计3分。


(三)在省部级直属文化机构,即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群艺馆等,以及解放军、武警总部持续从事美术组织工作20年以上(含)计3分。


(四)申报人需在上述省级及以上美术相关单位专职从事美术组织管理工作;需有上述从业经历作为基础分值;申报时必须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在职在编在岗证明。


(五)在组织全国大型美术活动中任主要策划、组织者,成绩突出,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嘉奖,每项活动计2分;


在组织国际大型美术活动中任主要策划、组织者,成绩突出,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嘉奖,每项活动计2分。


(六)被评为省部级以上美术相关先进工作者计2分;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美术相关荣誉计2分。


(七)策展相关艺术成就由中国美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根据业绩条件,酌情量分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六条  以上五类申报类型原则上不可跨类别积分,但在申报类型之外成就特别突出的,可酌情加分。


第七条  其他积分项目。


本条积分项目需要在前五条的基础上积分,只能计一次,本项目内不可重复累积。


(一)全国重点美术专业院校全日制本科计1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计2分,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计3分。此项需有同一院校学历、学位证明才能积分。


(二)获得美术类正高职称计3分,获得美术类副高职称计2分,申报材料以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批的职称证书为准。


(三)新文艺群体美术工作者计1分。


(四)七十岁以上,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或特殊贡献美术家,计1分。由所在省、市、自治区美协出具相关证明。


(五)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计1分。


(六)边远地区女性美术家计1分。


(七)持续一年以上参加文艺支教、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经国家级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可以计2分。


第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美术家入会,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台湾地区的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符合以下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推荐,经本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赞同“九二共识”,坚持弘扬中华文化,积极参加两岸美术交流活动。


(二)参加国际、国内重要美术展览,在美术创作、美术理论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造诣,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符合定居或长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条件的华侨或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的归侨(含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在中国落户的归侨),在中外美术交流、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国际方面具有一定专业成就和社会影响的旅外美术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相应程序申报。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中国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的申报与审批,遵循先由各团体会员,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美术家协会初审及推荐,后由中国美术家协会最终审核批准的自下而上的两级审批程序。


第一条  申报初审单位


(一)申报人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美术家协会初审,并向中国美术家协会推荐申报。


(二)部队系统中的申报人经部队专门机构初审,并向中国美术家协会推荐申报。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报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特别行政区的中央联络办公室初审,并向中国美术家协会推荐申报。


(四)台湾地区的申报人须有两名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推荐,向中国美术家协会对外联络处申报。


(五)旅外美术家的入会申报须由两名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推荐,并须由华侨住在国的中国政府驻外机构向中国美术家协会出具个人情况书面证明,或由归侨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美术家协会向中国美术家协会推荐申报。


(六)中直系统的申报人直接向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工作处申报(不受理非中直系统申报人个人单独申报)。


第二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中国美术家协会官网申报系统是唯一的入会申报途径。


(二)申报人登录中国美术家协会官网,阅读申报须知,并按照要求填写上传相关资料。


(三)下载《中国美术家协会个人入会申请表》,表格须手写后,送至相关初审单位。


(四)网上申报材料与申请表须共同提交,缺一不可。


(五)每年网上申报开放时间为2月1日至 5月31日。此时间之外,申报系统关闭。


(六)申报材料仅在本年度审核期间有效。一经公布年度入会人员名单,申报系统内的所有申报资料将清空,手写《中国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也同时作废,申报人须自留原稿。


(七)所有申报人均须提供没有违纪失德行为的承诺书。


第三条  初审及公示


(一)申报人网上申报资料提交成功,系统自动按照申报人提交资料将申报人信息分配至相关初审单位。


(二)初审单位对申报人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报人所属初审单位是否正确、申报人申报类型是否正确、以原件印证申报人填报信息真伪、参展作品是否重复等相关情况,并确定申报人是否具有资格进入终审。


(三)初审结束后,初审单位将通过初审的申报人提交至中国美术家协会终审系统,同时将申报人的手填表格盖章后一并寄送至中国美术家协会。


(四)初审通过后,申报人的相关信息将进入中国美术家协会网上申报公示平台。


(五)初审及提交资料时间为2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提交无法进入公示平台,也无法进入终审程序。


(六)网上信息公示时间为7月1日至7月31日。


(七)公示期间,申报人的相关信息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如有对申报人通过初审的原因提出质疑,初审单位需做出相应解释;如有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的真伪、抄袭、侵权、冒充会员、重大失德失范行为等现象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中国美术家协会将会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其中,作品是否抄袭、违规等将由中国美术家协会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四条  终审


(一)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工作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复审。


(二)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工作处复审时间为8月1日至11月30日;会员工作处将复审结果报请中国美术家协会分党组上会研究审核,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10日。


(三)审核结束后,年度会员名单将进入中国美术家协会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工作处将每年度批准入会人员名单通过申报人所在初审单位通知到新会员本人,并在《美术》杂志、《美术家通讯》和中国美术家协会官网及官微公布,并办理相关入会手续。


第五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复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申报人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各类资料必须真实、清晰、完整。


第七条  申报人如故意填写不实或虚报参展项目,取消当次申报资格。


第八条  冒充他人名义,涂改、私自伪造申报材料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通知申报人所在初审单位备案,并在中国美术家协会官网及官微平台公示,即使条件合格,也需延迟三年方能重新申报。


第九条  冒充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举办展览、出版书籍、进行新闻宣传等活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发现即通知申报人所在初审单位备案,并在中国美术家协会网及微信平台公示,即使条件合格,也需延迟三年方能重新申报;以特别恶劣的手段,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十条  抄袭他人作品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国美术家协会颁布的《中国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中国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实施细则(试行)》的,证据确实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通知申报人所在初审单位备案,并在中国美术家协会官网及微信平台公示,即使条件合格,也需延迟三年方能重新申报。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报人业绩条件,仅表示达到申报入会的业绩条件,并不作为必定入会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美术家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中国美术家协会

202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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